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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委《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实施办法》

来源: 更新于:2016年4月5日() 阅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关于党的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全省各级机关党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总体要求 
  (一)机关基层党组织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紧密围绕全省工作大局和本部门中心任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把服务中心、建设队伍贯穿始终,强化党组织的协助和监督作用,为建设经济发展、山川秀美、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的幸福美好新甘肃服务。 
  (二)机关基层党组织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的思想、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协助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三)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党委)的指导。
  (四)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带头发扬民主,自觉接受党员监督。
  二、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
  (五)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l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机关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支部一般建在机关处(科)室,支部书记由处(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实行“一岗双责”。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当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应当由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副书记或者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当设立纪律检查委员。省直部门一般设立机关党委,有下属单位党组织的设立直属机关党委。
  凡是成立新的机关基层党组织,或机关机构改革调整撤销党的原有基层组织,必须报上级党组织决定。
  (六)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或者3年。机关基层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任期规定,应当按期换届。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需报经上级机关党组织批准,延期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七)机关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是机关党的基层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查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的报告;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选举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或者直属单位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机关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机关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八)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书记一般由分管人事的部门党组(党委)成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也可由党组(党委)书记担任。省直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按内设机构正职干部配备;直属单位和党员人数较多的,可增设1名副书记。市(州)直部门机关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也可设专职副书记。新任的专职副书记,一般应当任满一届;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职务变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九)机关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三、切实履行机关基层党组织基本职责
  (十)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中央、省委、上级组织和本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干部和群众,支持和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工作任务。
  2.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3.深入持久抓好机关作风建设,实施“效能风暴”行动,开展机关作风评议,不断改进机关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干部生活作风以及学风、文风和会风,树立机关良好形象。
  4.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履行协助推进、教育预防、管理监督、督促检查等主体责任,落实严明党的纪律、切实加强作风建设、严格党的政治生活、坚决惩治和预防腐败等重点任务,建立定期报告、监督检查、情况交流、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5.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6.加强和改进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大力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和谐机关建设,积极创建文明机关。
  7.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8.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和反映群众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以“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为载体,建立联系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
  9.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10.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十一)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机关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3.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4.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四、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工作
  (十二)大力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把创建学习型党组织纳入机关党建工作整体规划,做到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培训相结合,建立健全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坚持和完善党组(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每月至少组织1次中心组理论学习,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建立健全党员集中轮训制度,制定党员教育培训计划,党员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积极开展读书活动,定期举办专题辅导,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拓宽党员受教育渠道,创新党员教育方式方法,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每年讲党课不少于1次。注意发挥各级机关党校在党员教育培训中的重要作用。
  (十三)严格要求党员干部。教育党员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做到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树立“四种形象”,即树立对党忠诚的形象,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践行宗旨的形象,把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落实到具体行动上;树立敢于担当的形象,做到履行职责不推脱,面对困难不躲避;树立廉洁勤政的形象,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十四)深入开展先锋引领行动。积极开展陇原先锋岗(号)创建活动,在机关党员干部中大力培养、宣传和表彰立足岗位做贡献的先进典型,把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锻造成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战斗堡垒和时代先锋。组织机关在职党员到社区报到,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十五)切实加强党员干部管理。把从严管理党员干部落实到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各方面,经常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加强党员的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和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十六)做好党员发展和服务工作。贯彻“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标准、严格程序,严把政治关,注重思想入党,做好党员发展工作,确保党员发展质量。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考察,为党员发展工作奠定坚实基础。建立健全机关党内激励、关怀和帮扶机制,从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关心党员,了解党员需求,及时反映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定期开展走访慰问老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活动,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做好离退休党员和流动党员的服务工作。
  (十七)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严格执行按月足额缴纳党费的规定。专人负责党费收缴和管理,严格审批手续,保证党费有效使用。 
   五、严格机关党的组织生活
  (十八)健全和完善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严格落实“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主题党日教育、谈心谈话、民主评议党员、党性分析、按月缴纳党费等基本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下大气力解决好自由主义、好人主义、分散主义等影响严肃认真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各种问题。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关基层党组织要从理想信念、宗旨意识、工作业绩、作风建设、组织纪律等方面,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活动。
  (十九)严格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党员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即每季度至少参加一次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每年参加一次专题民主生活会。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会的,要向所在支部请假,年度述职时要将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会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十)加强对机关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基层党支部要建立党的组织生活台帐,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基本制度,并进行跟踪记录;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对各支部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情况定期开展检查考评;部门党组(党委)不定期进行抽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机关工委每年进行督查考核,督查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六、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与监督
  (二十一)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机关党员民主权利,加强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落实机关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改进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提名方式,完善选举办法,规范选举程序、投票方式及候选人介绍办法。实行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由党员和群众公开推荐与上级党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逐步扩大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由机关党员直接选举范围。
  (二十二)健全和落实机关党内基层民主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机关党内选举、党内情况通报、民主决策、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基层党组织每年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等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党的思想建设、组织管理、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选拔和管理、联系和服务党员群众、党风廉政建设及党组织决议、决定执行等情况,凡是按规定可以公开的,可通过会议、文件、简报等方式公开。机关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
  (二十三)明确机关党内监督内容。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政治纪律方面的监督。能否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中央、省委和本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
  2.组织纪律方面的监督。能否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能否执行请示报告等制度和纪律。
  3.作风方面的监督。能否正确行使人民赋予权力,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切实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委《实施细则》,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4.干部工作方面的监督。能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保证按规定原则、标准和程序选用干部。
  5.道德品行方面的监督。能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培养健康生活情趣。
  6.履职方面的监督。能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能否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原则和制度办事,廉洁自律;履行党员义务、落实岗位职责、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能否尽职尽责、勤奋工作,开拓进取、创先争优。
  (二十四)正确运用党内监督方法。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1.定期检查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情况,每年至少要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一次。
  2.督促按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意见进行整改,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和民主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如实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促本部门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开好民主生活会,加强指导,定期检查并按规定报告情况。
  3.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以及本单位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4.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5.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主要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
  6.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群众的举报和申诉,要及时受理和转办。
  7.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8.充分发挥机关党员监督作用,支持党员行使监督权利,履行监督责任,严肃处理阻碍党员正常行使监督权利的行为,防止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
  七、改进机关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五)全面落实思想政治工作任务。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围绕中央和省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主要任务是: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本单位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机关基层党组织要根据形势任务的变化和本部门实际,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形势任务和国情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引导机关工作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权力观、事业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大兴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批评和自我批评之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二十七)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及时了解分析机关工作人员思想状况,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解疑释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解决实际问题,激励机关工作人员以良好精神状态投入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与普通党员谈心交心。要注重创新载体,寓思想政治工作于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之中。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十八)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机关基层党组织要在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教育、动员和督促检查作用。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读书、文体、勤俭节约和道德讲堂等活动,营造团结和谐、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促进文明和谐机关建设,推动文明单位创建。 
  八、提高机关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水平
  (二十九)配足配强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着眼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结构合理、精干高效、充满活力的机关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不少于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二;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三十)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品行好,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具有敬业、奉献、创新精神。
  (三十一)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按照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的要求,坚持标准、优化结构,选好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以明确责任、考核监督、保障服务为重点,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管理。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每年要向党员大会作述职报告,接受党员群众评议。机关基层党的委员会专职副书记任职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届,任满两届的,应当轮岗交流。
  (三十二)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定期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特别是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到党员干部培训机构轮训。对新任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进行业务培训。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三十三)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机关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部门党组(党委)要把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工作人员的双向交流纳入干部工作整体规划,保持党务工作人员队伍生机活力。要把党务工作岗位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岗位,有计划地安排后备干部或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党务岗位锻炼。要关心和爱护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及时发现、表彰和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重视党务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对任职时间较长、经考评考察优秀的机关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要重视推荐和提拔使用。
  九、落实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责任
  (三十四)健全完善机关党建工作领导机制。在省、市(州)、县(市、区)直属机关分别设立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市(州)、县(市、区)直属机关工委书记由同级党委常委兼任。各级地方党委要把机关党的工作纳入党的建设总体部署,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本级机关工委的工作汇报。
  (三十五)充分发挥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向派出它的党的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含直属单位党组织,下同)党建工作进行研究和指导,提出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请示的有关问题作出决定、批复或者答复。
  3.督促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按期进行换届;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关于召开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审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选出的书记、副书记。
  4.配合同级党委有关部门抓好直属机关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参与对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部门党组(党委)中心组学习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了解和掌握情况,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5.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实施有效监督。对部门党组(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6.了解和掌握所属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状况,指导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7.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8.对所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每年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
  9.对下级机关党的工作委员会和机关党的建设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10.履行同级党的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任务。
  (三十六)加大部门党组(党委)指导力度。部门党组(党委)要切实落实从严治党的责任,加强对机关基层党组织工作的指导,主要方法是:
  1.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党委)工作议程,每年至少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两次工作汇报,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坚持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通过机关基层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3.加强机关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问题,落实机关基层党组织专职副书记或副书记列席部门党组(党委)有关会议、选拔任用干部听取机关基层党组织意见等制度规定。支持机关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关心党务工作人员成长进步。
  4.党组(党委)成员要结合分工,建立基层党建工作联系点,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三十七)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建立机关党支部向机关党委述职、机关党委向机关工委述职、机关工委向同级党委述职制度;建立机关党建工作年度考评制度,机关工委对考评结果进行通报,并向部门党组(党委)反馈,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建议。
  (三十八)建立省市县机关党建工作上下指导关系。为加强工作交流,省直机关工委与市(州)直机关工委之间、市(州)直机关工委与县(市、区)直机关工委之间,要建立业务指导关系,采取参加上一级机关党的工作会议、建立机关工委书记联席会议制度、开展党建研究、信息交流等方式,及时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指导下级机关工委抓好机关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落实和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机关党建工作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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