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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来源: 更新于:2016年4月21日() 阅读:

                                                                    总工发〔2015〕14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工会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农民工素质,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
  1.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发挥工会职业培训学校等阵地作用,利用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加大工会经费投入,为困难农民工提供专项就业培训服务。制定实施《全国职工素质建设工程五年规划(2015-2019年)》,组织动员农民工参加劳动竞赛、岗位练兵、职业技能大赛、经济技术创新和争当学习型职工活动,提高农民工技术素质,每年帮助包括农民工在内的100万职工提升技术等级。工会职业学校要积极承接职工技能鉴定工作,为农民工技能鉴定提供良好服务。(保障工作部、经济技术部会同宣传教育部、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
  2.实施“农民工求学圆梦助推计划”。推广适应农民工工作特点和实际需求的“学分银行”、“现代学徒制”等职业培训与学历提升相融通的职工教育培训校企合作新模式,通过优惠政策、学费资助、学分累计等方式,帮助农民工接受继续教育,每年帮助50万农民工提升学历水平。(宣传教育部会同保障工作部、经济技术部、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
  3.做好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支持、引导和激励农民工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索建立工会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机制,促进京津冀及周边省份劳动力特别是农民工实现有序流动,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建立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就业形势跟踪、分析和研判制度,以农民工及其他就业困难群体为重点,组织开展“全国工会就业援助月”和“技能培训促就业行动”。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春风行动”等就业服务活动。拓展网上就业服务,研究并适时推广农民工就业能力指数测定系统,为农民工实现高质量就业提供精准化、科学化服务。(保障工作部会同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
  二、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稳定农民工队伍
  4.配合有关部门规范农民工的劳动用工管理。推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帮助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推动在务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农民工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法律工作部会同保障工作部、办公厅、宣传教育部、研究室、基层组织建设部、集体合同部、民主管理部、劳动保护部、经济技术部、女职工部、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
  5.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建立欠薪报告制度,在地方和企业工会设立劳动关系信息员,及时掌握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在发生拖欠工资问题时,及时向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和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要及时跟踪、参与欠薪问题处理,及时为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完善最低工资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广大职工工资收入在适当水平上。认真落实《关于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的意见》和《深化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4-2018年)》,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不断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行业探索制定年度工资福利工作指导意见。(保障工作部会同集体合同部、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
  6.推动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配合有关部门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推动解决农民工在参保险种、缴费基数、欠费补偿等方面遇到的问题,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应保尽保。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缓解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患重特大疾病压力。配合有关部门扩大农民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保障工作部会同中国海员建设工会负责)
  7.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益保护。继续扩大“安康杯”竞赛活动对农民工的覆盖面,组织农民工开展隐患排查等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加强职业安全卫生知识普及和培训,提高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意识和能力。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农民工尘肺病防控为重点,强化对尘毒危害严重的中小微企业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健全职工职业健康档案,规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劳动保护部会同保障工作部、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
  8.维护女性农民工合法权益。积极推动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与集体合同实现协商、签订、履约“三同步”,保障女性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实现同工同酬、同职同权。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强女性农民工“四期”保护,维护女性农民工特殊利益。(女职工部会同集体合同部、保障工作部、劳动保护部负责)
  9.切实为农民工提供多样化帮扶与服务。做好困难农民工帮扶工作,将困难农民工帮扶工作纳入职工帮扶体系,深入开展“送温暖”、“金秋助学”、“农民工平安返乡”、“女职工关爱行动”等活动,切实解决困难农民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发挥工人志愿者服务队伍的作用,为广大农民工提供服务。研究制定《中华全国总工会依法加强和改进工会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导督促农民工较集中的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吸纳农民工代表参与,女性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中有女性农民工代表。(保障工作部会同法律工作部、基层组织建设部、女职工部、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
  10.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
  推进全覆盖的工会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建设,参与制定《法律援助法》和《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畅通法律服务热线,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等网络新媒体,开辟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按照劳务输入地工会属地化管理、劳务输出地工会协办的原则,完善跨区域双向维权协作机制。贯彻落实工会法律人才队伍建设三年规划,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职工维权律师和法律服务志愿者作用,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专业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通过“法治宣传月”、“法治宣传周”、法律知识大讲堂、法律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服务活动,引导农民工增强法治观念,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通过合法渠道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法律工作部会同办公厅、保障工作部负责)
  11.加强对劳动关系矛盾的研判和调处。进一步健全劳动关系矛盾预警调处机制。针对影响农民工队伍稳定的因素和动向进行调研、排查、分析和预判。发挥各地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网络舆情信息监测平台、职工维权热线的作用,及时掌握劳动关系的动态,切实做好劳动关系矛盾预防工作。协同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职工群体性事件处置规则,明确介入和处置程序,严防敌对势力渗透、干扰、破坏。发挥基层工会关键作用,针对农民工的群体性利益诉求,基层工会必须及时向企业行政反映并协调、督促其采取解决措施;对于企业推诿不为或无力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上一级工会报告,并由后者实施“上代下”维权,力求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维护职工队伍的团结和统一。(办公厅会同保障工作部、基层组织建设部、法律工作部负责)
  12.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认真落实《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和《2014—2018年全国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五年规划》的要求,推进用人单位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为基本形式的各项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落实农民工参与选举和当选职工代表的权利。全面实施《2014—2018年职工代表培训规划》,开展对农民工职工代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农民工职工代表履行职责的能力。制定加强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大力推动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民主管理部负责)
  三、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
  13.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引领和人文关怀。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关于在广大职工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教育实践活动,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工自觉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建功立业。积极发现、培养、选树农民工中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人文关怀,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关注农民工身心健康,对有需要的农民工开展心理健康指导和关怀关爱服务。引导女性农民工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发挥独特作用。坚持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引导新闻媒体积极宣传党和政府关心关爱农民工的政策措施、农民工先进典型以及工会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社会关切的农民工热点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农民工对企业、社会和国家的贡献,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宣传教育部会同保障工作部、女职工部负责)
  14.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实施《全国工会职工书屋建设工程五年规划(2014-2018年)》,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引导农民工积极参与全民阅读活动。全国总工会每年建设1000个职工书屋示范点,带动各地工会每年新建10000个职工书屋,各种读书活动的职工参与率达80%以上。举办示范性农民工文化活动,开展农民工文化志愿服务活动。支持和鼓励工会专业文艺团体、职工业余演出团队推出文艺精品,为农民工提供免费或优惠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农民工集中居住地规划建设简易实用的文化体育设施。充分利用工人文化宫、职工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场馆、职工之家、工人俱乐部及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的交往、交流。(宣传教育部负责)
  四、加大农民工入会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15.深入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认真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意见》和工会组建五年规划,创新工会组织形式和农民工入会方式,重点做好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建筑项目、物流(快递)业、家政服务业、农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区域和行业建会工作,组织开展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最大限度地吸收农民工入会,扩大工会组织的覆盖面。(基层组织建设部会同保障工作部、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
  16.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民工会员会籍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农民工“源头入会、凭证接转、属地管理”机制,健全城乡一体的农民工会员管理及流转服务工作制度。探索建立包括农民工会员在内的工会会员会籍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制度,增强会员统计和管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基层组织建设部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工会为农民工服务工作水平
  17.完善工会为农民工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全国总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建立健全工作信息报送、情况交流、工作检查等制度。领导小组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进行督查,各地工会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工作进展等相关情况。产业工会要加强对本行业农民工情况的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与行业协会、对口部委联席会议作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为农民工服务的源头参与和宏观管理,指导地方产业工会进一步加强为农民工服务工作。(保障工作部会同办公厅、宣传教育部、研究室、基层组织建设部、集体合同部、民主管理部、劳动保护部、经济技术部、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财务部、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
  18.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及时发现、总结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推进工会为农民工服务工作不断深入。在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增加有关农民工工作的内容,开展“送教到基层”活动,开设“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网络培训班,不断提高工会干部为农民工服务的能力水平。(保障工作部会同办公厅、宣传教育部、研究室、基层组织建设部、集体合同部、民主管理部、劳动保护部、经济技术部、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财务部、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
  19.切实加强工会为农民工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改进统计调查工作,加强工会统计网络化平台建设。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切实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工会通过建立动态统计监测体系或开展专题调查,及时了解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收入、社会保险、家庭生活支出等方面的情况。(研究室会同保障工作部、办公厅、宣传教育部、基层组织建设部、集体合同部、民主管理部、劳动保护部、经济技术部、法律工作部、女职工部、财务部、各全国产业工会负责)
  各地工会和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在2015年8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工会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明确做好农民工工作的目标、具体举措和相关责任,指定具体业务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农民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把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定期对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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