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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总工会办公室印发《甘肃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实施细则》、《甘肃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 更新于:2016年4月21日() 阅读:

                                                                      甘总工办发[2007]58号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根据全国总工会和财政部有关通知精神和具体要求,省总工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实施细则》、《甘肃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八月三日
 
甘肃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帮扶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帮扶工作水平,推动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向长期化、规范化、社会化方向发展,更好地协助党委、政府解决困难职工的生产生活问题,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帮扶中心是指各市州总工会建立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第二章 帮扶对象和帮扶项目
第三条  市州总工会要与政府民政、司法、劳动保障、国资委等部门在帮扶困难职工方面做好分工和协作,注重发挥政府在帮扶困难职工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帮扶救助困难职工的政策措施。工会的帮扶重点要放在政府救助暂时覆盖不到的或经过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存在一定困难的职工身上。
第四条  本辖区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困难职工均属帮扶对象: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三)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四)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民工。
第五条  帮扶中心的具体帮扶项目包括以下内容:
(一)生活救助:为家庭收入低或因发生灾害、疾病造成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帮助他们解决或缓解生活困难; (二)就业培训:为具备就业条件的困难职工提供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服务,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
(三)创业帮扶:向有创业意愿的下岗失业职工提供创业项目指导和创业服务,帮助他们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再就业;
(四)职业介绍: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下岗失业困难职工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帮助下岗失业职工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
(五)小额借款:为具备创业条件,并且有创业能力和较好创业项目的下岗失业职工提供小额借款创业资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制定;
(六)医疗救助:为患大病的困难职工提供资金、药品或其他救助;
(七)金秋助学:为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提供适当资金或其他帮扶救助;
(八)信访接待:通过热线电话、来信来访、回复信函等形式为职工解答国家政策法规,帮助协调解决职工的投诉案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九)法律援助: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劳动模范、工会干部及基层工会组织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十)农民工帮扶:为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物质、技能、信息等帮扶服务;
(十一)其他帮扶项目。
第三章  帮扶资金的来源与管理
第六条  帮扶中心资金来源:
(一)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及其上级工会拨款;
(二) 同级政府财政拨款;
(三) 本级工会拨付;
(四) 社会各界捐助。
第七条  各市州工会在管好、用好中央财政、省财政和上级工会专项拨款的同时,要争取地方财政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第八条 各市州工会每年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或自筹配套资金,应不低于本级工会经费留成部分的3%,并列入当年的经费预算。
第九条  各市州总工会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重视和支持,加强与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机构的合作,采用举办主题帮扶活动、设立冠名帮扶项目、结对帮扶等方式,多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扩大帮扶资金规模。
第十条  各市州工会要按照《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加强帮扶中心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帮扶资金应实行专账或专户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同时接受政府审计和工会财务、经审和业务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场地设施和工作环境
第十一条  帮扶中心要有专门的办公场地,在选址上尽量要选择临街、交通便利的位置,方便职工来访。
第十二条  场地面积:兰州市不少于60平方米,其他市州不少于40平方米。
第十三条  帮扶中心采取一站式、一条龙集中办公和窗口式服务,每一个窗口要放置标识牌,如政策咨询、生活救助、法律援助、职业介绍等,为职工提供集中、快捷、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十四条  市、州财政和工会应为帮扶中心提供必要的办公设施,有条件的市州可配备专用车辆,为入户调查和即时帮扶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  市州总工会要通过积极向政府编制主管部门申请争取编制或内部调剂等办法,解决帮扶中心工作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问题。
第五章  机构配置及人员待遇
第十六条  兰州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其他市州帮扶中心专兼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帮扶中心是工会工作的窗口,各市州工会要加强帮扶中心工作人员的配备和队伍建设,注意选拔、聘用熟悉劳动法规政策、爱岗敬业、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到帮扶中心工作。
第十八条  开展职工法律援助服务的帮扶中心,至少要聘请一名兼职或专职律师。同时要积极与司法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取得他们对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
第十九条  各市、州总工会要关心帮扶中心工作人员的生活,保障他们的收入和福利待遇。对事业编制人员和招聘人员,要按规定为他们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加强对帮扶中心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不称职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章  帮扶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州总工会要加强对帮扶中心的领导,对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业务开展、信息统计以及规范化建设等方面负责。市州总工会法律保障部门对帮扶中心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做好协调、服务、检查、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生活救助、职业介绍、信访接待、创业帮扶、法律援助等管理办法,明确帮扶对象、帮扶流程、帮扶标准等内容,并在帮扶中心场地内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对前来求助的困难职工进行分类登记。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要建立帮扶工作档案。定期对帮扶中心有关数据进行录入、更新、分析、汇总和报送,实现帮扶工作的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作情况上报制度,及时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级拨付的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预决算情况和困难职工档案上报省总工会。
第二十五条  建立社会援助资金公示制度,将资金的来源、数额、流向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捐助人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会主席接待日制度,每周安排一定时间,由市州工会主席、副主席在帮扶中心接待职工群众,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问题的受理、处理和落实工作。 第二十七条  通过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三方协商 、政府和工会联席会议等途径,逐步建立工会与政府民政、司法、教育、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之间解决困难职工来访案件的转办、协办、督办等制度,逐步完善工会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机制。
第二十八条  做好与县、区工会、基层工会之间的工作衔接,发挥基层工会在帮扶困难职工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形成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格局。
第二十九条  有条件的市州总工会可以在困难职工和困难企业比较集中的社区、厂区设立帮扶站点,努力实现帮扶中心工作向社区和基层延伸。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县区、企业可以建立帮扶工作机构。帮扶工作机构的建设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甘肃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是工会组织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推动送温暖工程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的物质基础和财力保障。各市州总工会要积极争取同级财政和社会各界的支持,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加强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动本地区帮扶工作有效开展。
第二条  帮扶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及各级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社会捐助专门用于帮扶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对本辖区内符合帮扶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开展生活救助和就医、子女教育、法律援助、创业资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帮扶中心办公设施、场地租赁、基本建设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等费用开支,应积极争取当地财政或同级工会经费解决,不得动用帮扶资金。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各市、州总工会要按照《甘肃省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建设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公示制度,完善资金发放审批程序,严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各市州总工会要加强帮扶资金的预算管理,对中央财政、省财政和上级工会拨付专项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同级财政拨款、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款),要编制收支预算、决算,并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各市州总工会按季度上报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和财务部;上年度上级拨付本市州的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决算及使用情况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预算情况,各市州总工会于每年1月15日前上报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和财务部,由省总工会统一汇总上报全总保障工作部。 
第七条  中央财政、省财政专项帮扶资金拨付到省总工会后,省总工会财务部应按照研究确定的分配方案和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帮扶资金拨款手续,确保帮扶资金及时足额下拨到各市州帮扶中心。市、州总工会收到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支出时,借记“工会业务费—专项业务费—帮扶资金”,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为便于管理,可按资金用途,在“帮扶资金”项下分设生活救助、子女教育、医疗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与介绍等科目进行核算。
第八条  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和财务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州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帮扶资金,或不能按时上报帮扶资金配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报表的,将核减直至取消下年度分配给该市、州的帮扶资金。
第九条  年度帮扶资金应在本年度内全额用于帮扶困难职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省总工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帮扶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政府审计部门和工会经审部门的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凡已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的县、区总工会可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工会困难职工档案(以下简称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的生活状况,更好地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在帮扶困难职工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制度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是各级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开展经常性送温暖活动、两节送温暖活动和日常帮扶救助工作,反映困难职工的情况和推动解决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困难职工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子女教育、意外灾难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因遭受各类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
第四条  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动态管理。上级工会要加强对下一级工会档案建立、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档案分类
第五条 档案由下列三部分组成:
1、困难职工原始档案。主要内容有:本人自然情况、家庭情况、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相关档案内容。
2、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3、工作资料档案。主要是在开展送温暖活动和各项帮扶救助工作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以及图表、照片、音像等资料。
第三章  档案建立
第六条  基层工会通过定期调查摸底或职工个人申报,按规定标准和要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档案按隶属关系及时上报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
第七条  县区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所属各企事业工会,建立所属困难职工个人原始档案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并按工会隶属关系分别上报市州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直接上报省总工会。
第八条  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对本地区、产业(系统)上报的困难职工原始档案进行审核,同时建立本级困难职工个人原始档案、综合统计资料档案和工作资料档案,并按要求将上述档案报省总工会。
第九条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用人单位工会负责建立。失业、灵活就业和退休人员中的困难职工,其原始档案由社区工会负责建立,社区尚未建立工会或建档工作有困难的由上一级工会负责。档案应当做到一人一档,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条  各建档单位要对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随时发现随时录入,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撤档。
第十一条  企业终止或所在的机关事业单位被撤消,原单位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职工所在的新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
档案在社区或上级工会的困难职工,其本人与新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社区工会或上一级工会应及时将档案移交到用人单位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应依据规定标准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标准的保留档案,不再符合标准的应及时撤档。 
第十二条  建立档案的工会要指定一名熟悉计算机应用的档案管理员,负责本级工会档案的建立和有关数据的录入、更改及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的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为档案建立及管理工作提供电脑、扫描仪等必需的办公设备和工作经费。要利用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设备和全国总工会统一开发的档案管理软件,使档案管理实现标准化、网络化、规范化,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和网上报送的作用。
第十四条  建立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做好档案保密工作。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要给以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困难农民工档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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