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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总工会关于推荐评选甘肃省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和上报从事工会工作三十年工作者的通知(甘总工发[2016]26号)

来源: 更新于:2016年5月3日() 阅读:

                    甘总工发[2016]26号


                     甘肃省总工会
            关于推荐评选甘肃省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
           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
               和上报从事工会工作三十年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保持和增强工会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夯实基层基础,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推动职工之家建设活动深入发展,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贡献智慧和力量,省总工会决定,在召开甘肃省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之际,评选表彰一批工会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表彰的项目数量、名额分配
这次拟评选表彰甘肃省模范职工之家200个,甘肃省模范职工小家200个,甘肃省优秀工会工作者150名,甘肃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150名,甘肃省优秀工会之友100名。名额分配主要以各地、各产业(系统)工会会员数和基层工会组织数为依据,从各地、各单位工作实际出发,统筹平衡进行分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表)。从事工会工作三十年工作者,严格按条件审核上报,名额不限。
  二、推荐评选对象
  1、甘肃省模范职工之家评选推荐的对象为:市州、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和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已授予模范(先进)职工之家荣誉称号的单位。已经获得甘肃省模范职工之家荣誉称号的单位,不再推荐评选。
其中:大型企业集团工会申报甘肃省模范职工之家,其60%以上的二级单位须获得市州级以上模范(先进)职工之家称号。获得市州级“双爱双评”先进单位称号的非公有制单位工会,达到省级模范职工之家标准,可申报甘肃省模范职工之家。
  2、甘肃省模范职工小家评选推荐的对象为:市州、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和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已授予模范(先进)职工小家荣誉称号的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已经获得甘肃省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的,不再推荐评选。
  3、甘肃省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推荐的对象为:各级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各市州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组织员,本人事迹突出,可申报甘肃省优秀工会工作者。
  4、甘肃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评选推荐的对象主要是基层工会会员代表,热心从事工会工作的骨干。
  5、甘肃省优秀工会之友评选推荐的对象主要是重视支持工会工作的党政领导。
  6、甘肃省从事工会工作三十年工作者推荐对象为:从事工会工作满三十年(累计计算)的专职工会干部。
  三、推荐评选条件
  (一)甘肃省模范职工之家
  1、健全组织体系。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健全,按时换届选举,单独设置工会工作机构;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工会工作人员按规定配备到位,有一支心系职工、善于维权、开拓进取的骨干队伍;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达到90%以上,会员评家满意度在90%以上。
  2、促进科学发展。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建功立业劳动竞赛活动,每年至少组织职工开展一次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为促进企事业单位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在团结带领广大职工群众齐心协力打赢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攻坚战、夺取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伟大胜利中发挥积极作用。
  3、履行维权职责。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实现工会工作的群众化、民主化、制度化;建立和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指导和帮助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含农民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护制度,无群体性事件、无生产安全事故。
  4、提高职工素质。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先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中国工人阶级伟大品格,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职工群众。
  5、服务职工群众。有服务职工的活动载体,满足职工的多样化需求;每年至少组织职工开展一次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认真倾听职工呼声,积极反映职工意愿;关心职工生产生活问题,叫响做实“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努力为职工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6、加强自身建设。实施“双亮”,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廉洁自律;健全各项民主制度,保障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基础资料齐全;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建立单独工会财务账号,工会经费拨缴到位,真正用于服务职工和工会活动;有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切实让职工群众感受到工会是“职工之家”。
  (二)甘肃省模范职工小家
  1、将班组建设和小家建设紧密结合起来,重视工会分会、工会小组建设,有一支热心为职工群众服务的工会积极分子队伍。
  2、建立健全班组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管理会议,坚持各项公开制度,积极反映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制度,坚持开展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职工生产作业环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重视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4、重视“职工小家”阵地建设,组织职工学习科技、文化、法律知识,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组织职工开展互助互济活动,组织职工开展各种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会员评家满意度在90%以上。
  5、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健全,能坚持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依法足额上解工会经费,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厂务公开制度,建立了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签订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健全并积极发挥作用,无群体性事件,无生产安全事故。
  (三)甘肃省优秀工会工作者
  1、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学习工会业务知识,政治业务素质强。
  2、热爱工会工作,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3、服务职工群众,积极帮助职工解决实际困难,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4、作风民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
  (四)甘肃省优秀工会积极分子
  1、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学习工会业务知识,能依法维护职工权益,主动为职工说话办事。
  2、利用业余时间积极为工会服务,为职工服务,得到广大职工的信赖和好评。
  3、利用所在职业岗位,积极宣传、支持、参与工会工作。
  (五)甘肃省优秀工会之友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带头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2、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定期听取工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工会工作。
  3、为推动本地、本单位工会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4、所在单位工会工作和建设职工之家活动成绩突出。
  (六)甘肃省从事工会工作三十年工作者
截止2016年6月底,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满三十年(累计计算),现仍在岗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2009年7月1日后退休,退休时从事工会工作满三十年(累计计算)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四、推荐评选的具体要求
  1、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和省总直属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原则,严格条件,充分发扬民主,自下而上开展推荐评选工作。要把这次推荐评选工作作为检验基层工会工作实效,提高工会工作水平,推动工会职工之家建设活动深入开展的有利时机,在推荐评选过程中选树典型、推广经验,推动基层工会工作的深入发展。
  2、本次推荐评选工作,分别由各市州、产业(系统)、省总直属基层工会组织实施,逐级推荐,统一申报,省总组织部审核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请省总工会审批命名。
  3、推荐评选的甘肃省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必须经所在单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听取单位党政意见,会员认可率达不到90%以上的不予表彰;推荐评选甘肃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研究,并听取同级党组织意见。申报从事工会工作三十年工作者,需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意见。各地各单位工会推荐申报的集体、个人名单须在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和地区公示。
  4、推荐评选的甘肃省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中非公有制单位分别不低于40%、30%的比例,全省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中,非公有制单位也要占一定比例。
  5、甘肃省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三十年工作者申报登记表由省总工会统一制发。
  6、推荐评选的甘肃省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须形成简要事迹材料(不超过2000字)。
各类申报登记表和事迹材料纸质版一式二份和电子版请于2016年5月20日前报送省总工会组织部。
  联系人:梁晓明  马永霞
  联系电话:0931-8825836、8825722
  传真电话:0931-8825612
  电子邮箱:gsghzzb@163.com

  附件:甘肃省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和优秀工会之友名额分配表


                             甘肃省总工会
                             2016年4月19日



                                                     
  甘肃省总工会                            2016年4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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