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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来源:经济技术部 更新于:2018年3月5日() 阅读:


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激发全省广大职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建功立业的积极性,省总工会决定,2018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荣誉称号。现将推荐评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及名额
  1、评选对象
  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评选对象: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
  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评选对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干部职工;
  甘肃省工人先锋号评选对象: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车间、工段、班组(科室)等一线基层集体。对机关事业单位中的一线基层集体授予“甘肃省劳动先锋号”荣誉称号。已获得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省工人先锋号的,不得重复推荐。
  2、评选名额
  评选表彰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先进单位40个、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100名、甘肃省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100个。即时授予的,按照省总工会有关规定办理。
  二、结构比例
  1、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先进个人中,一线职工和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总数的60%,科教文卫人员不低于总数的20%,农民工不低于总数的10%。要重视女职工、少数民族职工的推荐工作。
  2、甘肃省工人先锋号先进集体中,企业班组数量不低于总数的70%,其中市州及以上命名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创新型班组不低于20%。
  3、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在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省工人先锋号中要有一定的比例。
  三、评选条件
  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评选条件:热爱祖国,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为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1、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展班组创新、职工创新活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励创新潜能,突破生产瓶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全民共建共享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坚持绿色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6、在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提高农业竞争力,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7、在实施精准扶贫,帮助贫困人口精准脱贫,打赢扶贫攻坚战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8、在推动国家“一带一路”甘肃黄金段建设,促进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9、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重大科技专项推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10、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要优先推荐具有“陇原工匠”精神并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技术工人;注重推荐劳动和技能竞赛、职工技术创新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注重在劳模(工匠人才)、职工创新工作室及其领衔人,省级创新型班组中推荐。
  四、推荐原则和要求
  1、推荐评选工作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面向普通劳动者,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依规、自下而上开展的原则,突出时代特色,坚持群众公认,注重社会效果。
  2、基层单位原则上采取群众集体推荐的民主方式产生推荐对象,个别特别优秀的可由组织提名推荐。具体方法是:向职工群众公开推荐名额和条件,由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提出初步推荐对象。初步推荐对象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正式推荐对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则由职工代表大会授权的职工代表大会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3、各地各单位推荐的候选集体和个人,经省总工会审核不符合结构比例要求、事迹一般的,要重新推荐;对弄虚作假、更改单位及个人信息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评选资格、收回名额。
  4、一线职工指车间主任(含)以下职工或非公企业相当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企业中专门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总工程师除外);科教文卫人员是指从事科研、教学、文体、卫生工作的人员;农民工指户籍仍在农村,在本地从事非农产业或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企业负责人指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央企业下属的三级(含)以上企业、省属企业下属的二级(含)以上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企业负责人兼任其他职务的,一律按企业负责人对待。经工商登记的科研单位按企业对待。
  5、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副处级及相当于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省管企业副厅级以上领导班子成员不参加评选。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但在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省以上科学技术奖励),可按专业技术人员对待。
  6、被推荐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推荐对象是企业或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当地县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社、安全生产、环保、卫计、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签署意见,是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在上述方面存在问题或存在单位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和工会经费,近五年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未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关系不和谐、未组建工会、未建立职代会制度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不得作为推荐评选对象。
  7、如出现推荐的集体和个人被举报的情况,推荐单位要对被举报集体和个人进行认真核实,及时提出明确意见,经推荐单位工会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省总工会。
  8、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把推荐评选工作与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结合起来,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结合起来,与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推荐评选工作。
  五、推荐程序
  评选表彰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差额评选、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制度,即实行市州和省级两次审核,分别在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市州(省级产业系统)和全省范围内进行三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1、各基层单位完成推荐人选确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示等民主程序后,将推荐的集体和个人上报所在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召开主席(主任)办公会集体研究后,于2018年3月10日前上报省总工会初审。上报的材料包括: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工人先锋号候选集体和个人基本情况汇总表和初审表。报表以邮件形式上报(gansulaomo@sina.com)。
  2、省总工会对推荐的候选集体和个人初审后,通知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公示。公示媒体包括本地、本部门主要报纸,部门网站、微信客户端等。
  3、各市州总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属机关工会、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公示无异议后,省总工会召开主席办公会研究,并通过甘肃工人报,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网站在全省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推荐单位于4月13日前将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候选集体和个人基本情况汇总表一份(盖章)、推荐审批表一式三份、单行事迹材料一式二份(字数不超过3000字)、签署意见表一份、推荐报告一份(附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所在单位和推荐单位公示情况及各级公示结果报告)报省总工会。
  填报的各种表格及单行事迹材料均按填表说明填写打印,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的版面、字体等均要与附表相同。填报表格统一从甘肃省总工会官方网站“经济技术”板块网页链接下载(http://www.gsgh.org/)。
  六、表彰奖励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授予“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颁发奖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个人授予“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颁发奖章、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甘肃省工人先锋号”,颁发奖牌、证书。

  联 系 人:龚䶮
  联系电话:0931-8826317(兼传真)
  电子邮箱:gansulaomo@sina.com
  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郊巷26号
       甘肃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
  邮政编码:730000

  附件:1、2018年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工人先锋号名额分配表
     2、2018年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候选单位汇总表
     3、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推荐审批表
     4、2018年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候选人汇总表
     5、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推荐审批表
     6、2018年甘肃省工人先锋号候选集体汇总表
     7、甘肃省工人先锋号推荐审批表
     8、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推荐对象企业或企业负责人有关部门签署意见表
     9、甘肃省五一劳动奖章推荐人选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附件下载.zip
 
                           
  
                        甘肃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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