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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算工伤吗?

来源: 更新于:2020年2月26日() 阅读:

   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三部委于2020年1月23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确定的工伤认定适用对象范围。
三部委文件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很明显,三部委文件对此次疫情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患者,只针对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并且需要满足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也就是说不在预防和救治工作中感染肺炎的,即便是医护等人员,也不能认定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中感染传染病,无论《社会保险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均未规定可以认定工伤。
如果因工作中感染传染病就能认定工伤,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流行性感冒等十几种丙类传染病,很容易在工作中被传染上,可是大家凭常识都知道,并未听闻有谁因为工作中被传染上流行性感冒而被认定为工伤,或者极少数流行性感冒患者病情加重死亡被视同工伤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为保障防治人员的权益,三部委联合发文确定工伤新规,明显属于特事特办。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属于乙类传染病,但未列入职业病目录,所以无法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认定工伤。尽管该条款第七项作为兜底条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可认定工伤。不过,三部委的通知,显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由于在重大疫情前,需要罕见地特事特办,提高效率,保障防治人员利益。所以三部委通知中的工伤认定新规对现行法律有新的突破,还是能被广大群众接受和赞赏。
三、实践中无法将此次工伤新规适用对象扩大到全体职工。
如果将新规适用对象范围扩大到全体职工,由于工伤认定需要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而染病。这样的因果关系基本无法判断(工伤认定理论业务起因性)。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时多数人并无明显反应,其有7-14日甚至更长时间的潜伏期。待到职工病发确诊时,由于每日在家庭、上下班路途、社会活动场所等等接触不确定的人员太多,根本无法判断职工究竟是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还是在其他处所被感染,或者被多人感染。职工不能举证,单位无法反证,工伤保险行政机关无法查明患病者是否在用人单位被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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