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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基本知识问答(二十八)——女职工劳动保护篇(4)

来源: 更新于:2020年6月28日() 阅读:

1、女职工怀孕流产享受多少天产假?

流产是指妊娠不足28周、胎儿体重不足1000g而终止妊娠。《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女职工生育享受多少天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体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同时,2002年我国开始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一般根据该条规定及本地实际情况对晚育假作了相关规定。晚育女职工在享受《特别规定》产假的同时,仍可以享受各地计划生育法规中规定的晚育假。《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4月1日颁布)中第十九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其工资如何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4、女职工生育和流产的医疗费用如何支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医疗费目,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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