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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来源:经济技术部 更新于:2020年9月23日() 阅读:

甘肃省总工会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0年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总工会,兰州新区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省总直属基层工会:
  根据《甘肃省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现将2020年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享受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的对象必须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本年度的补助对象还必须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生活困难补助金补助对象
  月收入5300元以下的在职职工劳模和月收入4000元以下的离退休职工劳模;年纯收入9600元以下的农民劳模。
  (二)特殊困难补助金补助对象
  因本人患病自付医疗费较多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配偶、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患重病、失业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遭受意外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资金分配、申报、审核和发放
  省总工会负责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的分配、监管、绩效评估工作。市州总工会、兰州新区工会、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省总直属基层工会负责所属劳模困难补助资金申报、审核和发放工作。
  (一)补助资金分配
  省总工会根据各市州、各产业(系统)、直属基层困难劳模帮扶工作实际需要分配补助资金。本年度,市州总工会劳模困难补助资金由省财政通过当地财政局拨付,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和省总直属基层工会劳模困难补助资金由省总工会财务和资产管理部拨付。具体资金分配方案见《2020年甘肃省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附件1)。
  (二)补助资金申报
  由劳模本人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劳模所在单位工会、劳资(人事)部门、劳模养老金发放地社保部门或乡镇、街道工会逐级审核,上报市州总工会、兰州新区工会、省直机关工会工委、省级产业(系统)工会和省总直属基层工会。以上工会审核汇总后,将补助资金需求总额上报省总工会。
  (三)补助资金审核
  1.生活困难补助金。生活困难补助金核算方法与上年相同,补助劳模收入与标准线的差额部分,最终核算数额需四舍五入后在百位取整。在职职工劳模月补助标准线为5300元,离退休职工劳模月补助标准线为4000元,农民劳模年补助标准线为9600元。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劳模、下岗(失业)劳模的月补助标准按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在职职工劳模当年实际补助标准的一半进行核算。各单位可根据分配的补助金总量对本地区、行业(系统)、单位劳模补助标准线作适度调整,调整幅度控制在5%以内。职工劳模每月补差最少50元,农民劳模每年补差最少500元。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职职工劳模须由所在单位提供工资名册证明收入。下岗(失业)劳模须提供所在单位(或社区)失业证明,再就业的劳模由现工作单位提供收入证明。年可支配收入低于4000元的农民劳模,其收入一律按4000元计算;年可支配收入低于2000元且年龄高于80岁的农民劳模,其收入一律按2000元计算。户籍变更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民工劳模,可参照职工劳模标准核发补助。劳模本人为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如无特殊情况不得申报生活困难补助。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就业的下岗(失业)劳模和无任何收入来源(收入填报为0)的劳模不作为补助对象。
  2.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的年度补助额原则上为每人3000-8000元,各单位可参考劳模实际困难情况确定具体补助金额,不能以平均分配的形式发放特殊困难补助金。劳模本人因患恶性肿瘤、心肌梗塞、严重糖尿病并发症等重大疾病且自付医药费较多的可酌情增加。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劳模原则上不再享受特殊困难补助。
  劳模本人在本年度申报期内不能提供本人收入证明、医疗费用支出发票、病情诊断证明、实际医疗保险报销额度、突发意外灾害鉴定报告等有效证明材料的,视情况可降低困难补助标准或不予补助。
  (四)补助资金发放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部级劳模困难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各单位要在保护个人隐私的情况下,对劳模的受补助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劳模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何时获得何种荣誉、简要困难情况及接受补助金额,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公示具体范围如下:
  1.在职职工劳模在本单位及补助资金核发工会进行公示;
  2.下岗(失业)劳模在再就业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社区及补助资金核发工会进行公示;
  3.农民(牧民)劳模在所在村委会及补助资金核发工会进行公示;
  4.离退休劳模在补助资金核发工会进行公示。
  各单位、工会公示结束后,可通过专用银行卡汇款等方式向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困难劳模及时发放补助资金,留存好收付款依据备查。同时,要及时调查处理公示中反映的问题,避免漏报、虚报、瞒报等情况出现。
  请各单位在11月20日前完成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并向省总工会报送本年度专项补助资金发放情况报告、《2020年甘肃省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汇总表》、《2020年甘肃省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补助金汇总表》、《2021年甘肃省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3、4)的纸质版(各一份)及电子版。
  三、有关说明
  1.向各单位分配的补助资金,要首先保证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使用,剩余资金用于劳模特殊困难补助。
  2.各单位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造成收入和生活质量均有明显下降且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劳模适度加大帮扶力度。
  3.劳模应按照工会隶属关系逐级向市州总工会或省级产业(系统)工会申报困难补助,不能同时在地方和行业重复申报领取,否则收回多补资金,同时取消次年补助资格。
  4.对因劳模个人表现不佳,在所在单位内引发负面效应,严重影响到劳模队伍整体形象的,各单位可在查实后降低补助标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停发本年度困难补助;对受到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开除公职的,受到公安机关刑事处罚或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劳模,不予补助。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做好劳模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工作,严格审核省部级劳模身份、收入和困难情况,做到劳模基础信息准确、困难情况详实、困难劳模不遗漏。
  2.要切实管好用好困难劳模补助资金,严格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不能将困难补助资金在各类节日前夕以慰问金形式发放,确保发放资金数额准确、专款专用、及时到位。
  3.要结合劳模资金发放工作,进一步摸清省部级劳模健在人数,掌握详实准确的劳模信息,及时更新完善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省部级劳模电子档案,不断夯实困难劳模帮扶工作基础。
  4.本年度省总工会没有下拨补助资金的单位,如有困难省部级劳模的,可向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报告,在下一年度补助资金分配中予以安排。
  5.省总工会对补助资金发放工作进行全程监管,省纪委监委派驻省总工会机关纪检监察组、省总工会经济技术部对各单位发放补助资金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发现违反规定和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在全省通报,并严肃追责。
  联 系 人:龚 䶮
  联系电话:0931-8826317(兼传真)
  电子邮箱:gansulaomo@sina.com

  附件:1.2020年甘肃省省部级劳模专项补助资金分配表
     2.2020年甘肃省省部级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汇总表
     3.2020年甘肃省省部级劳模特殊困难补助金汇总表
     4.2021年甘肃省劳模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表

                  甘肃省总工会办公室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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