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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联合发文健全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科技奖励可不受限

来源:工人日报 更新于:2021年4月1日() 阅读: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科技部印发《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发放现金奖励。该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单位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保缴费基数。

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激发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保障。

为释放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热情,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政策文件。记者梳理发现,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科技成果奖励和报酬的最低标准从20%提高到50%。《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从绩效工资管理实践来看,很多地方和部门反映,不受绩效工资总量限制的操作办法不具体,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是否属于科技成果转化等问题,给单位发放现金奖励带来困扰,现金奖励政策难以落地。”人社部工资福利司有关负责人透露。

这位负责人认为,《通知》的出台,有利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鼓励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获得合理收入,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实际贡献相匹配。

《通知》明确,单位接受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取得的项目,其中属于科研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可到当地科技部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认定登记纳入科技成果转化范围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此次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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